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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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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任丘法院年轻干警召开涉网络犯罪案件研讨会。

  导读

  随着互联网及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学习、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际平台和载体。它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亦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空间,网络侵权、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而且给人们的精神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何通过有效手段维护网络净土,已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群众期盼亟待解决的问题。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近日梳理了该院审结的净化网络空间相关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依法惩治网络违法行为,维护网络法治秩序,引导大众自觉遵守网络规则,营造良好安全网络法治环境。

  网售加“料”减肥药 五销售者均获刑罚

  2020年3、4月份,刘某从一个微信昵称“玲”的男子手中以每套210元的价格购进12套糖豆兜复合压缩片和纯中药排油粉食品,后以每套225元卖给张某,张某又以每套245元卖给宋某,宋某再以每套270元卖给白某。白某自己服用一套后以每套350元卖给赵某11套,赵某以500元的价格再卖给石某一套,石某买来后未服用,因高某向其索要,以原价格转给高某。高某知道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以每套45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又购买了10套。本案中,刘某、张某、宋某、白某、赵某在购买和销售糖豆兜复合压缩片和纯中药排油粉食品时,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并删除进销货的微信记录。经检测,糖豆兜复合压缩片和纯中药排毒粉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宋某、白某、赵某为牟利,非法销售明知添加了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同时禁止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讲法】

  减肥,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健康的体态本是一种积极生活态度,但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个别人的迫切求美心态,在所谓减肥药里加“料”,利用西布曲明可短暂使人产生兴奋、饱腹感的特性,包装成快速减肥产品,实则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本案中,刘某等人为牟利,非法销售明知添加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最终获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微信和网络销售的各类“减肥神药”,要提高警惕,审慎购买。购买时要先查阅相关批文文号,并查看销售渠道是否正规,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时要及时停药,尽快就医,保留交易或维权记录,固定证据,及时报警,不要落得伤身又伤心的后果。

  亲友群里设赌场 群主获刑并处罚金

  2021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建立微信群,依托“××互娱”游戏软件进行麻将赌博活动。群主向“××互娱”游戏软件客服购买“钻石”,组建自己的玩家微信群,并设置亲友圈。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将自己的ID号告诉郑某某,郑某某把参赌人员ID号加入到亲友圈,参赌人员进入软件内虚拟房间打麻将,每局消耗“钻石”,每局结束时“××互娱”游戏软件会自动计算玩家输赢分数。参赌人员根据群主规定游戏分值与现实货币兑换比例进行结算,群主通过收取房费获利。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底,郑某某向“××互娱”手机App游戏软件客服购买“钻石”花费53920元,收取房间费71893.2元,非法获利17973.2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通过邀请人员加入聊天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为赌客在游戏软件内设置虚拟房间,通过明确游戏分值与现实货币兑换比例、赌客之间结算方式等规则,利用聊天群进行控制管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郑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973.2元予以没收。

  【法官讲法】

  打麻将是许多人工作之余比较喜爱的游戏。随着经济的发展、手机的普及,人们开始利用微信软件联络感情、传递信息,犯罪分子看到此“商机”,将网络当成法外之地,以亲友群名义开设赌场,聚集人员参赌,从中牟利。

  本案中,犯罪分子依托麻将游戏软件,利用微信组建微信群,在群内设置亲友圈,向参赌人员发放“房卡”,设置兑换比例和规则,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群主通过收取房费而获利,最终群主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虚拟空间中要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远离赌博,莫要碰触法律底线。

  用虚拟币帮助洗钱 七名帮信者领刑罚

  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陈某、饶某、罗某、邹某、黄某、吴某、林某等七人利用“欧易”平台私下贩卖虚拟货币,在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异常后,多次作出紧急止付指令。七人在明知交易款项是违法犯罪所得赃款情况下,仍进行虚拟币兑换,利用本人或他人名下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在公司办公室工作期间,以办公室名义使用银行卡支付金额共计1993671.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饶某、罗某、邹某、黄某、吴某、林某明知在“欧易”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的涉案款项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实施、协助买卖虚拟货币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依法判处陈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讲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高发,已成为刑事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源头。利用虚拟币非法支付结算转移网络犯罪资金,正成为“断卡”行动中犯罪分子逆势增长的新型犯罪手段。

  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复杂的转账交易后,以购买、出售虚拟币方式“跑分”“跑币”,甚至在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时,仍将涉案资金购买成虚拟币,转移到多个虚拟钱包,利用虚拟钱包非实名制特点,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分散转移、隐匿赃款路径,增加了犯罪住址追踪难度。

  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众都应自觉遵守法律,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网络发布诋毁言论 被判删帖道歉赔偿

  2019年,被告闫某以“任丘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在新浪微博发表包含“惊天大案,超百亿的严重伪劣产品进入中国移动,高价购买检验合格报告,非法竞标……”等内容的文章。上述文章被多人浏览、转载。闫某所传播的不实信息,使任丘市某通讯器材公司商业信誉受损,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任丘市某通讯器材公司在依法对闫某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内容进行证据公证后,将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闫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在新浪微博发布的不实内容,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原告因其侵害商誉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下,发布文字感情色彩强烈的信息诋毁原告名誉,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利益,降低了原告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被告闫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闫某删除其所发布的有损原告公司名誉的信息,通过新浪微博媒体平台发表向原告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讲法】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对于企业而言,商誉等同于自然人的名誉概念,失去商誉,意味着企业形象的崩塌,公众失去对企业产品的信赖。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受到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通过判令被告删除不实信息、公开道歉等方式,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利,有利于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本案意在表达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谣言、恶意诽谤的自由。法官呼吁,遭遇网络名誉侵权的市场主体要勇敢发声,依法保护自身名誉权。

  编造他人网络征婚 平台及时删帖封号

  刘某为让张某(女)偿还之前的借款,在某网络公司管理的在线平台上,以谎称张某征婚形式,公布张某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张某深受其扰。张某要求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某网络公司采取了删帖、封账号、取证等措施。张某报警后,要求刘某及某网络公司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开道歉。刘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给自己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遂以刘某、某网络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某网络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未经许可,在某网络公司管理的在线平台发布张某的征婚信息,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侵害了张某名誉权,最终支持了张某要求刘某赔礼道歉主张,但认为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范围相当,故判决刘某在某网络公司管理的在线平台登载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因某网络公司尽到了相关审核义务,及时采取删帖、封账号等措施,某网络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讲法】

  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也为大众言论自由拓宽了空间,增加了沟通渠道。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应当维护道德底线,遵守法律规定。

  本案中,刘某利用网络空间捏造事实,未经他人同意,捏造他人不实信息,一旦扩散,势必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甚至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本案是一起打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既有益于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益于构建文明的网络社会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肖雨舟 王艳静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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