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黄牛电话,住院检查加快中国市场监管报:榆林问题芹菜因“毒死蜱”残留超标被重罚,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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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央视新闻30分栏目报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货值金额较小,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大多媒体在报道时仅仅指出该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并没有提及不合格项目为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而把报道集中在了首犯、轻微不罚,销售量少、金额少而处罚重等方面;还有媒体提出,没有台账记录就被重罚,执法缺少温度等。
一位多年从事食品安全执法案件评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制审核工作的法律专家认为,针对本次问题芹菜案热议中提及的“过罚相当”问题,不应简单从主观感受来肆意评价执法行为,而是应该客观、理智地回归“法治精神”,从案件性质、情节及处罚裁量等角度进行剖析。
禁用农药残留超标要不要重罚?
登录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记者看到,在6月24日该局《关于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中,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的芹菜,其中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指出,经检验,所抽批次芹菜的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实测值为0.11mg/kg(限量值为≤0.0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毒死蜱。图片来源网络
“毒死蜱”是啥?毒死蜱是一种乳油制剂杀虫剂,属胆碱酯酶抑制剂,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芹菜是食用农产品,又是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位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加大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严厉的惩处,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类似“毒死蜱”超标芹菜亦才能早日绝迹。
被罚的个体工商户冤不冤?
榆林问题芹菜案中,有很多网民为罗某夫妇叫屈,认为即便芹菜不合格,也应该去追查源头,不应该让小菜店背锅。但问题是,罗某夫妇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如果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是可以免予处罚的。正是因为罗某夫妇提供不出“源头”才被罚的啊!
本案中,看似问题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斤问题芹菜?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斤问题芹菜?这些问题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何时才能彻底清除这些问题芹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切,也都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导致问题芹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致使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沦为空谈。
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也显示,当事人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涉事芹菜检出使用禁用农药,没有进货台账只是被不能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原因之一。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就无法追溯芹菜来源,那么也就不能追查更多的销售区域,而更多地销售,就意味着有更多的消费者会受到损害。当事人未尽到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致使问题芹菜不能有效追溯,理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冤。
从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信息,今年该地又有3家商户芹菜不合格,且都是“毒死蜱”残留超标。看来“毒死蜱”超标芹菜在当地相当猖狂。试想一下,如果罗某夫妇的行为因为舆论被免予处罚,难免不会出现更多的“罗某夫妇”。到时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如何保障,如果公众一开始就能了解到“毒死蜱”对人体的巨大危害,以及当事人售卖的5斤问题芹菜“毒死蜱”残留超标1倍多,还会觉得罗某夫妇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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